(2017)鄂0116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丁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6刑初64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腾,男,199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悟县,住武汉市黄陂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6月3日被抓获,同年6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辩护人魏东,湖北省大悟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陂检公诉刑诉(2017)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腾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腾及其辩护人魏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丁腾在武汉锦衣秀士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旗下的淘宝网店负责运营管理。同年5月25日,一网名“百事可乐”的网友向被告人丁腾购买客户信息,并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丁腾转账人民币1000元作为定金。当晚,被告人丁腾利用网友“百事可乐”提供的“淘宝后台订单信息采集”软件,将该公司旗下“鑫佑宇母婴专营店”2017年5月1日至5月25日的客户订单信息27556条下载,并发送给网友“百事可乐”。次日晚,被告人丁腾将“鑫佑宇母婴专营店”2017年3月1日至4月30日的客户订单信息56759条下载后,再次发送给网友“百事可乐”。2017年5月28日晚,被告人丁腾将该公司旗下“淘气拉丁旗舰店”2017年4月1日至5月28日的客户订单信息38700条下载后,准备自行通过网络贩卖。同年5月30日,被告人丁腾通过QQ认识一网名为“小桥、”的网友,“小桥、”称向其购买客户信息准备用于网络诈骗,丁腾便从全部下载的客户订单信息中随机选取100条发送给网友“小桥、”做测试。被告人丁腾将上述84415条客户订单信息提供给“百事可乐”、“小桥、”2人后,该84415条信息被用于诈骗,导致朱某1、邱某1、赵某1等24人被骗共计人民币148607.78元。被告人丁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丁腾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腾系初犯,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丁腾的近亲属代其退赃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丁腾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身份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胡某2、熊某的证言,到案经过、办案说明;被害人王某、朱某1、邱某1、赵某1、李某1、李某2、谢某、罗某、赵某2、李某3、苏某、朱某2、赖某、胡某1、何某、周某、张某、李某4、司某、项某、陈某、成某、黄某、邱某2、石某陈述;提取笔录、提取电子文件清单及照片;审讯视频光盘、QQ账号信息及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收款记录截图、采集信息使用软件截图及光盘、泄露的公民信息截图及光盘、展示客户信息录像光盘;被告人丁腾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其非法获取、出售并提供给他人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规定的标准,并造成了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丁腾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丁腾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腾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丁腾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腾系初犯,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院查证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丁腾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腾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被告人丁腾未主动投案,系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不符合自首法定构成要件,故对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被告人丁腾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第(二)(三)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腾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2日止。)二、对被告人丁腾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治武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颖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