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2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玉莲申请执行杨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莲,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2执150号申请执行人杨玉莲,女,1969年11月17日生,苗族,贵州省榕江县人。被执行人杨波,男,1976年9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榕江县人。本院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黔2632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明确:“由杨波归还杨玉莲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6765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574元,减半收取1287元,由杨玉莲负担70元,由杨波负担1217元。”因被执行人杨波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玉莲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波履行借款本息10676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17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及最高院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未发现杨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杨波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且多次承诺还款后均不兑现,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经征求申请人杨玉莲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元江审判员 林 洋审判员 封安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啟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