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10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诉李佳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李佳璠,严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0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省府路6号。负责人���崔桂荣,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义,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佳璠,女,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艳,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克研,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鸣,女,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佳璠、严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民初4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9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97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春蓉审 判 员 朱雁军代理审判员 吴慧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凯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