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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代万琼申请执行盐边县恒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万琼,盐边县恒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390号申请执行人:代万琼,女,汉族,1978年3月20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被执行人:盐边县恒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法定代表人:洪玮,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万琼与被执行人盐边县恒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