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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自龙与邹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自龙,邹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953号申请执行人杨自龙,男,194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邹彬,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杨自龙与邹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相关可执行的财产。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未能有效执结的情况下,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较妥。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登寿审判员  曾均安审判员  吴燕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祺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