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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执6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南昌市青云谱惠奇装饰材料行、西湖区大本营商务宾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青云谱惠奇装饰材料行,西湖区大本营商务宾馆,潭海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6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青云谱惠奇装饰材料行,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经营者:章四英,女,1968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执行人:西湖区大本营商务宾���,地址: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潭海兰,女,1989年10月14日生,住南昌市新建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4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西湖区大本营商务宾馆及其经营者潭海兰送达了(2016)赣0104执671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材料,限被执行人在当日履行生效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湖区大本营商务宾馆其经营者潭海兰至今并未履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湖区大本营商务宾馆、潭海兰在银行的存款8695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8695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万晶晶代理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