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丙明、尹占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丙明,尹占虎,赵丽,王坤,徐世芹,朱立明,翟爱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712号申请执行人:孙丙明,男,汉族,1978年2月5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尹占虎,男,汉族,1982年5月6日生,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赵丽,女,汉族,1980年7月7日生,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王坤,男,汉族,1987年1月25日生,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徐世芹,女,汉族,1985年1月29日生,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朱立明,男,汉族,1980年10月17日生,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翟爱爱,女,汉族,1979年2月22日生,住潍坊市寒亭区。申请执行人孙丙明与被执行人尹占虎、赵丽、王坤、徐世芹、朱立明、翟爱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702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尹占虎、赵丽、王坤、徐世芹、朱立明、翟爱爱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88000元及利息,并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2016年5月31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赵丽的房产一套,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车辆及银行存款等相关财产,2017年7月11日到潍坊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王坤有房产一套,并于2017年7月26日查封;因联系不到申请人,查封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88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吕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