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139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31
案件名称
万崇新、施大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崇新,施大贤,傅能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1391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万崇新,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景强,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施大贤,男,194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审被告:傅能秀,女,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上诉人万崇新与被上诉人施大贤、原审被告傅能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3060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万崇新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万崇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爽审判员 魏云霞审判员 龙小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聂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