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终39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陈必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支公司、陈必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支公司,陈必久,陈必洋,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39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支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中路43号。主要负责人:朱礼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旭,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必久,男,194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爱东,射阳县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必洋,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原审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兴隆大街188号。主要负责人:李明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翔,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必久、陈必洋、原审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0924民初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支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治代理审判员 张海静代理审判员 裴葭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乔 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