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1574号公诉机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执行人:齐晓光,男,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本院在执行公诉机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与被执行人齐晓光追缴私分国有资产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齐晓光有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齐晓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物资,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贺加贝
审 判 员 李海涛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曲福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