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袁文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文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208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文强,男,199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大竹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4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19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文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柔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文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文强原系东莞市厚街镇溪头社区洪一手袋厂员工,后离职。2017年7月14日3时许,袁文强去到上述手袋厂305宿舍,趁被害人刘某、黄某睡着之机,盗走刘的华为牌Mate8型手机1部(约价值1260元)和黄的小米牌MAX型手机1部(约价值480元)。得手后,袁文强逃离现场并将手机销赃。2017年7月24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厚街镇溪头村卓然网吧抓获袁文强。破案后,上述手机未能起回。以上事实,被告人袁文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文强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被告人袁文强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其盗窃犯罪数额较大按法定标准50%执行,即在本案中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内量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袁文强判处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理有据,被告人袁文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文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袁文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分别退赔被害人刘相彬1260元、被害人黄杰4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茂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姣姣杜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