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4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胡坤娱、陈雪云因与被告田秋容服装店、田秋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坤娱,陈雪云,田秋容服装店,田秋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24民初1551号 原告胡坤娱。 原告陈雪云。 被告田秋容服装店,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洣水镇衡岳北路。 经营者:田秋容,个体工商户。 被告田秋容。 原告胡坤娱、陈雪云因与被告田秋容服装店、田秋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坤娱、陈雪云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坤娱、陈雪云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坤娱、陈雪云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胡坤娱、陈雪云负担。 审 判 长 郭朋程 人民陪审员 向 佳 人民陪审员 许 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旷诗雪 校对责任人:郭朋程 打印责任人:旷诗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