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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刘亚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刘亚林,马洪彦,刘汉来,刁大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808号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康宁路72号。法定代表人:卢志刚,理事长。被申请人:刘亚林,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申请人:马洪彦,女,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申请人:刘汉来,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工作单位:青罕镇中心校。。被申请人:刁大富,女,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工作单位:青罕镇中心校。。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刘亚林、马洪彦、刘汉来、刁大富名下银行存款59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在故城县工商银行(0407001219300120784)账户资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亚林、马洪彦、刘汉来、刁大富名下银行存款59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章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