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刑初103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98年4月17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7〕9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艳云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李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陇海东路、解放东路等地实施盗窃作案17次,窃得手机、电动车、现金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7537元,分述如下:1.2017年3月27日上午,被告人李某至江苏省东海县白塔埠镇驻地某网咖,窃得被害人周某1苹果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300元)。2.2017年4月4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204国道边,窃得被害人周某2欧派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02元)。3.2017年4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某成人用品店,窃得被害人陈某1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933元)。4.2017年4月2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新民路,窃得被害人吉某1亚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22元)。5.2017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陇海东路某网咖,窃得被害人嵇某OPPO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666元),窃得被害人吉某2OPPO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16元)。6.2017年5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大润发超市西侧某海鲜楼门前,窃得被害人顾某兴事达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82元)。7.2017年5月10日左右的一天05时许,被告人李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浦北村,窃得被害人傅某VIV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310元)、杂牌手机各一部(不予认定)。8.2017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龙河北路某网咖,窃得被害人王某1白色OPPO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600元)。9.2017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窜至连云港市海州区瀛洲路某网咖,窃得被害人秦某灰色小辣椒牌手机一部(不予认定)。10.2017年5月底的一天16时许,被告人李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浦南某农药店,窃得被害人蒋某华为牌荣耀6X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16元)11.2017年6月2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建国路,窃得被害人潘某超金鹏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926元)。12.2017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极南路某网吧,窃得被害人宗琪华为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766元)。13.2017年6月3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浦南中路某超市门前,窃得被害人葛某1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41元)。14.2017年6月6日07时许,被告人李某至连云港市连云区某网吧,窃得被害人赵某如乐视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33元)。15.2017年6月8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某小区饭店门前,窃得被害人王某2黑奥新牌踏板式电动车一辆(不予认定)。16.2017年6月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至连云港市海州区洪门街道某处,窃得被害人杨某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224元)。17.2017年6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与解某(未满14周岁,另案处理)至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窃得被害人张某现金人民币15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处扣押人民币1500元整并发还给被害人张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被害人周某1、周某2、陈某1、吉某1、嵇某、吉某2、顾某、傅某、秦某、王某1等陈述,被告人李某供述和辩解,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连价认字(2017)367、50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退赔本判决确定的各被害人的损失。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审判员 崔国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冬冬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