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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执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8-09

案件名称

班荣鹏与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戴永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荣鹏,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戴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1执1346号申请执行人:班荣鹏,男,1997年8月20日出生,布依族,住���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湖潮乡下坝村上坝组。被执行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福中国际广场1幢21层。被执行人:戴永红,女,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东郊路4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班荣鹏与被执行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戴永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班荣鹏依据已经生效的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111民初3600号民事判决书提出如下强制执行申请:一、被执行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班荣鹏损失人民币132739.60元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2.00元共计人民币134211.60元;二、被执行人��永红支付申请执行人班荣鹏损失人民币3719.69元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00元共计人民币3760.69元。经查,被执行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于2017年1月26日、2017年8月30日分别向申请执行人班荣鹏在工商银行贵州省贵阳中西支行开设的账号为62×××40上转入人民币10739.60元、123472.00元共计人民币134211.60元;被执行人戴永红在本院立有案号为(2017)黔0111执1092号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班荣鹏是该案的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人民币123890.08元,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戴永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班荣鹏的债权未能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111民初3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安林审判员  胡晓东审判员  陆文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晏崧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