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执67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东峰、盖延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峰,盖延利,边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67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东峰,男,1945年8月23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被执行人盖延利,男,1977年3月5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被执行人边志超,男,1978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申请执行人张东峰与被执行人盖延利、边志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鲁1481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乐陵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边志超在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工资及各项收入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建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