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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民初3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欧阳欢与从化市国营九里步果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欢,从化市国营九里步果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3283号原告:欧阳欢,女,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被告:从化市国营九里步果场,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环市东路****号九里步果场内。法定代表人:潘亦平。原告欧阳欢与被告从化市国营九里步果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欧阳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欧阳欢负担。审判员  吴飞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 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