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民初3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欧阳欢与从化市国营九里步果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欢,从化市国营九里步果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3283号原告:欧阳欢,女,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被告:从化市国营九里步果场,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环市东路****号九里步果场内。法定代表人:潘亦平。原告欧阳欢与被告从化市国营九里步果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欧阳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欧阳欢负担。审判员 吴飞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 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