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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程德连与被执行人被禁明康安宁科贸有限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德连,北京明康安宁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462号申请执行人程德连,男,194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二二医院血液透析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北京明康安宁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02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4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等4083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明康安宁科贸有限公司,刘念鸣银行存款40836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宏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学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