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执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王晓琴与王怡、高东凯、河南��至运通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河南高丽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河南元岱广告有限公司无因管理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琴,王怡,高东凯,河南灵至运通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南丽高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河南元岱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914号申请执行人王晓琴,女,1971年1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王怡,女,1981年5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高东凯,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灵至运通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32257968-1,住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116号院2号楼1单元1001号;被执行人:河南丽高传媒广告有限公司,72256931-0,住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浦发国际金融中心9号楼8层810号;被执行人:河南元岱广告有限公司,69987254-3,住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浦发国际金融中心9号楼8层810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年月日的2015年金民一初字第04262号判决,于2017年9月1日,以(2016)豫0105执191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高东凯的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116号2号楼东1单元1001号房产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1367910.1元,但被执行人高东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高东凯所有的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116号2号楼东1单元1001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关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