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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熊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5刑初506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一村某栋某房,住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路福润园小区某栋某单元某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11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7]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0日4时30分许,被告人熊某驾驶湘AS1X**号小车沿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路由北往南行驶至丽臣日化厂路段时,与被害人谢某某在该路段路边由北往南步行,因被告人熊某驾车忽视行车安全等原因,发生湘AS1X**号小车车头右前部与被害人谢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谢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熊某在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熊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某具有主动投案、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被告人熊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本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熊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的意见,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宋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代理书记员  蒋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