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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执45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谢建召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建召,李大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8执4583号申请执行人谢建召,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李大海,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谢建召与李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2016)京0118民初8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李大海给付原告谢建召借款16000元(于2016年10月1日之前返还原告谢建召借款8000元,余款8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李大海负担,由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大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建召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大海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李大海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2017年4月22日、2017年7月5日、2017年8月14日四次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大海的财产采取了查询等执行措施,经调查,被执行人李大海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无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大海名下车辆已被查封。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前往被执行人李大海住所地查找,其不在家居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大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申请执行人谢建召有未实现债权8150元。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谢建召,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谢建召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李大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8民初4583号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谢建召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李大海继续清偿。日后,申请执行人谢建召发现被执行人李大海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道远代理审判员  李振雨代理审判员  宿 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