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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21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杨斌与闫晓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斌,闫晓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21民初1478号原告:杨斌,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隰县午城镇上司徒村农民,现住山西省清徐县。被告:闫晓倩,女,约20岁,汉族,山西省清徐县集义乡集义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斌与被告闫晓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斌以被告已将欠款全部给付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斌以被告已将欠款全部给付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斌负担。审判员  要经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宁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