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宜昌博大泌尿外科医院有限公司不服管理****处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宜昌博大泌尿外科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316号申请人执行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四冲湾路锦绣清江3号楼。法定代表人:章一英,局长。被执行人:宜昌博大泌尿外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126号。法定代表人:吴章棋,负责人。本院在执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中,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宜昌博大泌尿外科医院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28执3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勇审判员 李 民审判员 李俐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