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5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高仕凯与宣恩县沙道沟镇沙坪中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仕凯,宣恩县沙道沟镇沙坪中小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民初1467号原告:高仕凯,男,1986年4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被告:宣恩县沙道沟镇沙坪中小学,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沙道沟镇金盆村*组。法定代表人:谢长友,系该校校长。原告高仕凯与被告宣恩县沙道沟镇沙坪中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高仕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仕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