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3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秦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秦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3刑初34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秦,曾用名潘洪,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南平市现代爆破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现住南平市延平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26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建瓯市人民检察院以瓯检诉刑诉〔2017〕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祖成、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黄秦饮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从南平市延平区南山镇江边村往建瓯市迪口镇方向行驶,途经建瓯市迪口镇西坑村路段时,与严某1驾驶的闽H×××××号摩托车发生碰撞。被告人黄秦受伤昏迷,后黄秦被送往建瓯市立医院治疗并抽血送检。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黄秦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2.1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黄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黄秦与严某1达成调解并取得严某1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黄秦系无证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秦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黄秦的供述与辩解,证人严某1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查询结果单、调解书、谅解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庭审中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陆文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