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执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军能、陈献光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能,陈献光,周业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1115号申请执行人:陈军能,男被执行人:陈献光,男被执行人:周业庆,女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执行陈军能与陈献光、周业庆物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902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陈献光、周业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献光、周业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长13.2米、高0.8米的围墙拆除,恢复通路通行,承担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陈献光、周业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成功强制拆除围墙,恢复道路通行。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陈军能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902执1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 梅审 判 员 宁福松代理审判员 钟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盛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