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民终7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代燕、王中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燕,王中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民终7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代燕,女,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敬小菊,四川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中伦,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清宇,遂宁市射洪县大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代燕因与王中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2017)川0922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代燕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代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代燕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代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红兵审判员 康 英审判员 杨怡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