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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1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林天飞与蒋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天飞,蒋万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11499号原告:林天飞,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重庆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蒋万海,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林天飞与被告蒋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林天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天飞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道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郭亚飞书 记 员 黄 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