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1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贾廷与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廷,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1民初1772号原告:贾廷,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霍邱县人,原住安徽省霍邱县,现住宜都市,委托代理人:胡金如,湖北启芳律师务所律师。被告:张军,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霍邱县人,原住安徽省霍邱县,现住宜都市,原告贾廷与被告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熊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