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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行终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谢1与被上诉人韶山市国土资源局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佑斌,韶山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3行终1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佑斌,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委托代理人尹智高,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清溪镇枣园路14号。法定代表人胡健,局长。委托代理人贺博,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韶山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股股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周兴,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谢佑斌因与被上诉人韶山市国土资源局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一案,不服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2017)湘0382行初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佑斌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谢佑斌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社会、集体、他人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佑斌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确定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谢佑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宏审 判 员 田 晴代理审判员 赵 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谭聪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