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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振龙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龙,梁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1475号申请执行人王振龙,男,1961年9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梁立,男,1966年9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王振龙与梁立民间借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京0107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判决书确定梁立偿还王振龙借款三十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王振龙于2017年4月13日申请执行,要求梁立偿还王振龙借款三十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梁立身居国外。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梁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限制高消费,依法限制出境;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房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存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7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东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光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