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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执96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关光辉与被执行人张国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光辉,张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3执963-1号申请人:关光辉被执行人:张国强关于申请执行人关光辉与被执行人张国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783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国强应偿还借款200000元和利息144000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8月2日,此后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及受理费6460元给关光辉。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15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国强名下的粤JFQ962、粤JKZ272号的两辆车的档案,但未能扣押处理,经查银信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83执9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虹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永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