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执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侯孝娜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孝娜,北京福玉美昂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1执2032号申请执行人侯孝娜,女,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北京福玉美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青龙头村东。法定代表人宋福国。本院在执行侯孝娜与北京福玉美昂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北京福玉美昂商贸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丰利审判员 刘伯军审判员 崔文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栗建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