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405执异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新夫、李加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夫,李加贵,冯秀芹,刘全龙,孔祥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5执异27号案外人(异议人)梁玉波,女,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案外人(异议人)孔令剑,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案外人(异议人)孔雪梅,女,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案外人(异议人)孔令茹,女,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王新夫,男,1962年7月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李加贵,男,1962年7月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被执行人冯秀芹,男,1965年4月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被执行人刘全龙,男,1963年7月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孔祥东,男,1964年1月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新夫与被执行人李加贵、冯秀芹、刘全龙、孔祥东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梁玉波、孔令剑、孔雪梅、孔令茹于2017年10月日对本院(2012)台执字第211号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梁玉波、孔令剑、孔雪梅、孔令茹称,(2012)台执字第211号执行案执行标的物枣房权证枣字第××号的房地产是被执行人孔祥东家庭共有财产。孔祥东是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是孔祥东个人债务,不能执行其家庭共有人的财产。借款人李加贵、冯秀芹有两套房产没有执行。请求撤销(2012)台执字第211号执行裁定书,停止执行异议人的住房。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王新夫与被执行人李加贵、冯秀芹、刘全龙、孔祥东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台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加贵、冯秀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新夫本金497600元及利息;二、被告刘全龙、孔祥东对本判决第一项所涉的460000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9300元,原告王新夫负担1000元,被告李加贵、冯秀芹、刘全龙、孔祥东负担8300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由被告李加贵、冯秀芹、刘全龙、孔祥东负担。判决生效后,各被告未履行法律义务。原告王新夫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孔祥东所有的位于枣庄市市中区周庄1663号(房产证号为枣房权证字第××号)房地产经依法评估并进行了公开拍卖,该房产按评估价格682950元拍卖后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王新夫自愿按评估价格接受该房屋用于抵偿460000元借款本息的债务。2013年11月25日,本院作出(2012)台执字第2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将被执行人孔祥东所有的位于枣庄市市中区周庄1663号住房(房产证号:枣房权证枣字第××)按照评估确认价格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新夫,用于抵偿其所欠债务(借款本金460000及相应利息)。二、申请执行人王新夫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后登记手续。申请执行人王新夫为被执行人孔祥东及扶养家属提供生活必需房屋租金200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孔祥东与案外人梁玉波于1985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婚生子女有长子孔令剑、长女孔雪梅、次女孔令茹。执行标的物枣房权证枣字第××号房地产,登记日期为2003年7月25日,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被执行人孔祥东。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孔祥东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对其所有的枣房权证枣字第××号房地产依法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王新夫在无人竞买房产之后以评估价格受让抵债,并为被执行人孔祥东及扶养家属提供了足额的房屋租金,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梁玉波、孔令剑、孔雪梅、孔令茹所举证据材料不能对抗房产登记机关关于枣房权证枣字第××号房地产的登记权利效力,不能排除(2012)台执字第211号案对涉案标的执行行为,其异议请求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梁玉波、孔令剑、孔雪梅、孔令茹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李全国审判员  李思华审判员  王光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亮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