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财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福强对王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福强,辽宁省绥中县吉晨运输车队,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财保194号申请人:陈福强,男,住址吉林省前郭县。被申请人:辽宁省绥中县吉晨运输车队,所在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被申请人:王磊,男,住址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申请人陈福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王磊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辽宁省绥中县吉晨运输车队名下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骏强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予以就地扣押,申请扣押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的保函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磊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辽宁省绥中县吉晨运输车队名下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骏强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就地扣押于松原市极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场,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