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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4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马成华与广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成华,广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4民初671号原告:马成华,男,生于1986年6月2日,回族,干部,大专文化,住甘肃省广河县。被告:广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黄玉华,系该联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马正忠,系该联社职工。被告:马斌,男,生于1986年12月3日,回族,干部,大专学历,住甘肃省广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成华诉被告广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马成华不再起诉,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成华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成华负担。审判员  沙玉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