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胡小爱与德安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爱,德安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4行初12号原告胡小爱,女,汉族,1965年8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被告德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德安县宝塔大道56号。法定代表人周三连,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爱诉被告德安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小爱于2017年10月26日以其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小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小爱撤回起诉;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小爱负担。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商 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鹏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