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民初28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支行诉被告达州市泰星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支行,达州市泰星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2840号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永兴路洲际铂雅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3456958724。负责人:朱光成。被告:达州市泰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法定代表人:汤清文。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支行诉被告达州市泰星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支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14600元,由原告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支行承担。审判员 陈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玉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