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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3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田某1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某1,田某2,田某3,田某4,田某5,田某6,田某7,王某,田某7之母兼,田某8,田某7之父兼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35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某1,住北京市东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某2,住北京市丰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某3,住北京市丰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某4,住北京市丰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某5,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某6,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某7,住北京市丰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田某7之母兼田某7之法定代理人),住北京市丰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某8(田某7之父兼田某7之法定代理人),1982年11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再审申请人田某1因与被申请人田某2、田某6、田某3、田某4、田某5、田某8、王某、田某7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2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某1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且确定标准显失公平,判决结果错误。我有母亲的协议,拆迁的院落内有我继承的遗产房,在田某2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没通知我也没有我的签字,房子被拆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丰台法院开庭时,我就强调216号院有两个房产批示,一个是1974年田某9的房产批示,一个是1995年田某2的房产批示,我多次要求法院调取田某2的房产批示,法院没有调取,导致房屋的权属没有查清。法院在没有相关证据情况下就认定1995年的房屋权属归田某2所有,证据不足。本案是继承案,我继承的是田某9的遗产,我要求调取拆迁评估材料,法院没有调取,没有查清各房屋的实际面积。原审法院在认定田某1获得补偿时,应确定田某1可以获得的回迁房份额,如不判决田某1享有回迁房时,则应以更高的标准得到补偿,而原审法院既没有确定回迁房份额,而直接以享有回迁房优惠后的拆迁标准确定田某1应得到的补偿款,显失公平。综上,请求依法撤销该判决,再审本案,还田某1公平正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依据在案现有证据所作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根据216号拆迁补偿协议确认田某1应当获得的腾退补偿款数额及田某1、田某2、田某6、田某3、田某4、田某5继承遗产的份额亦均适当。关于田某1提出继承遗产的份额少,显失公平一节,经查,一审法院根据田某2的身体健康状况,以及综合考虑其对于田某9、姜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等情况而确认的田某1等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并无明显失当。因田某1不是216号拆迁安置人,故不应获得回迁安置房,原审法院依据拆迁补偿标准对其所作补偿亦无不当。田某1所述的再审理由均不足以推翻原审认定事实及判决结果,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综上,田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某1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姜春玲审判员  程占胜审判员  王士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