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510张学清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清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2刑初510号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学清,男,1955年9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南通市人,文盲,南通市通州区金洲公交回车场原保安,住南通市通州区。因涉嫌强奸罪,于2017年4月3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通州区看守所。辩护人曹海芳,江苏四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未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学清犯强奸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学清及其辩护人曹海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4日至3月底,被告人张学清明知被害人邱某1(女,2002年4月3日生)精神不正常,先后2次对其实施奸淫。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1.物证照片:内裤等;2.书证:被告人常住人口身份信息、被害人就诊病历等;3.证人邱某2、谢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邱某1的陈述;5.被告人张学清的供述和辩解;6.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7.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提取笔录等;8.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学清奸淫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学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曹海芳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学清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2.被告人张学清未使用暴力胁迫实施强奸;3.被告人张学清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自愿认罪,是偶犯、初犯,应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4日至3月底,被告人张学清明知被害人邱某1(女,2002年4月3日生)精神不正常,先后2次对其实施奸淫。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3月24日8时许,被告人张学清将被害人邱某1带至南通市通州区张某经营的家庭旅馆东南角房间,对其实施奸淫。2.2017年3月底的一天9时许,被告人张学清将被害人邱某1带至自己位于南通市通州区的家中,对其实施奸淫。2017年4月1日,被害人邱某1父亲报警。次日,被告人张学清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邱某1罹患精神发育迟滞(轻-中度)伴精神障碍,无性防卫能力;被告人张学清罹患颅脑外伤后人格改变,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学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邱某1的陈述;2.未到庭证人邱某2、谢某、王某、陶某、张某、施某的证言及未到庭证人陶某的辨认笔录;3.书证:被害人邱某1的门诊病历、测评结果报告、收养登记档案等,金州夜间保卫巡更记录台账、工作安排表,被告人张学清的通话记录;4.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人身检查笔录、提取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收证据清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5.视听资料: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含视频解读);6.鉴定意见: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通精司鉴所[2017]鉴字第XXX号、通精司鉴所[2017]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7.被告人张学清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学清奸淫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学清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学清强奸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少女,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学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学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3日起至2020年7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永南人民陪审员 徐丽娟人民陪审员 张慧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