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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8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牛菊玲与万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菊玲,万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8501号原告牛菊玲,女,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代理人韩粮旭,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康宁,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万鹏,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毕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牛菊玲诉被告万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各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万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菊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菊玲负担。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纳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