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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3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代伯寿与岩糯尖、岩糯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伯寿,岩糯尖,岩糯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23执187号申请执行人代伯寿,男,195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地址云南省勐腊县,现住云南省勐腊县。被执行人岩糯尖,男,1968年3月21日生,傣族,身份证登记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现住勐腊县。被执行人岩糯坎,男,1968年9月5日生,傣族,身份证登记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现住勐腊县。关于代伯寿与岩糯尖、岩糯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云2823民初68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岩糯尖、岩糯坎支付原告代伯寿材料款332346元,分别于2017年3月30日前支付110782元,2018年3月30日前支付110782元,余款110782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付清。二、如有任意一期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原告代伯寿有权就所有未支付款项及利息(从2017年4月1日起至材料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3%计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3143元,被告岩糯尖、岩糯坎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未按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人不自动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调解书于2016年8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事项为:1、申请执行标的款332346元。2、执行费4885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岩糯尖、岩糯坎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依法回告申请人执行情况,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7)云2823执18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岩坎燕审判员 钱晨业审判员 龙   强   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浦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