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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执9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尤炳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尤炳棋,陈海斌,陈金英,陈细强,福建省鸿佳鞋材发展有限公司,张宗雄,何秀燕,张伟,陈丽花,李建平,莆田市鸿达鞋革厂,莆田市强盛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窗体顶端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9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南路“新世纪广场”116-119号。:。被执行人尤炳棋,男,1974年01月0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被执行人陈海斌,男,198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被执行人陈金英,女,1965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涵江区。被执行人陈细强,男,1966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涵江区。被执行人福建省鸿佳鞋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荔城区英龙居委会镒顺小区D幢409号。:。被执行人张宗雄,男,1948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荔城区。被执行人何秀燕,女,1952年0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荔城区。被执行人张伟,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荔城区。被执行人陈丽花,女,1971年0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荔城区。被执行人李建平,男,1968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荔城区。被执行人莆田市鸿达鞋革厂,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办事处畅林社区。:。被执行人莆田市强盛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前沁村。:。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与尤炳棋、陈海斌、陈金英、陈细强、福建省鸿佳鞋材发展有限公司、张宗雄、何秀燕、张伟、陈丽花、李建平、莆田市鸿达鞋革厂、莆田市强盛家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2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226791.82元及利息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管理机构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建泽执行员  徐 杭执行员  林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英窗体底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