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188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陈锦昌、陈华强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陈锦昌,陈华强,张连娣,郭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88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负责人:蔡可期。委托代理人:谈勇强、冯颖夫,均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陈锦昌,男,汉族,1981年11月3日出生,住江门市江海区。被执行人:陈华强,男,汉族,1953年12月17日出生,住江门市江海区。被执行人:张连娣,女,汉族,1955年3月27日出生,住江门市江海区。被执行人:郭胜利,男,汉族,1972年7月19日出生,住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被执行人陈锦昌、陈华强、张连娣、郭胜利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29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于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国土、房产、银行、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供法院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8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健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