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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45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王晓东、金桂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王晓东,金桂敏,王宇恒,缪长民,董建光,张子云,金竑峄,唐山鑫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遵化燕山红食品有限公司,遵化市励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遵化市老兵尼特饮食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4503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翠。被告:王晓东,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遵化市。被告:金桂敏,女,1971年9月3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遵化市。被告:王宇恒,男,1993年9月30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遵化市。被告:缪长民,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遵化市。被告:董建光,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遵化市。被告:张子云,女,1953年1月11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遵化市。被告:金竑峄,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遵化市。被告:唐山鑫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遵化燕山红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遵化市励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遵化市老兵尼特饮食有限公司。原告刘广东与被告王晓东、金桂敏、王宇恒、缪长民、董建光、张子云、金竑峄、唐山鑫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遵化燕山红食品有限公司、遵化市励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遵化市老兵尼特饮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广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827500元及期内利息90000元;2.判令被告方给付以2847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30日,原告与被告在河北省签订编号为J×××××8号《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入3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自借款当日至2015年5月29日,合同还约定了还款金额、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刘广东依照约定实际交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方尚欠2937500元本金及利息未归还,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义务。原告刘广东多次索要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罚息、利息高于月息2%,故按照月息2%主张逾期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广东起诉时向本院提交的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明确注明合同签订地是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借款合同》第八条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如果借款人、出借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交本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或者由具备强制执行申请权的一方持强制执行公证书申请强制执行”,且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第八条争议管辖约定“本合同如有争议,任何一方可向主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综合以上约定,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原告刘广东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广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140元,退还原告刘广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席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