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8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谢米珍、杨逊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米珍,杨逊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859号申请执行人:谢米珍,女,197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杨逊民,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申请执行人谢米珍与被执行人杨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四查”“两查”查明被执行人杨逊民有两套房产,其中贺州市桂东·汇豪国际城文化商业中心1-4号商铺因在再审程序中暂时无法处置,位于贺州市八步区灵峰社区平安西路138号房地产抵押价值已超过房产价值,本院已查封该房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桂J×××××的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该车辆,因上述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宇审判员 梁国栋审判员 周成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远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