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1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明忠、杨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明忠,杨群,龚华斌,赖玉芝,四川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简阳大哥大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北路一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6074544-9号。法定代表人:邹放,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明忠,男,1967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杨群,女,196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龚华斌,男,1953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赖玉芝,女,1954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四川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新市镇松树村四组。法定代表人:王明忠,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简阳大哥大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坛罐乡南埝村二社。法定代表人:龚华斌,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明忠、杨群、龚华斌、赖玉芝、四川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简阳大哥大牧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2016)川2002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2017年5月3日,申请执行人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明忠、杨群、龚华斌、赖玉芝、四川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简阳大哥大牧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4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56,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的义务,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车管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杨群、龚华斌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共计139,285.92元。现被执行人王明忠、杨群、龚华斌、赖玉芝、四川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简阳大哥大牧业有限公司仍欠申请执行人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260,714.08元及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56,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2002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杨测建审判员 曾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