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80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商丘市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美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美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8085号原告:商丘市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法定代表人:张立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彦,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旭,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美玲,女,汉族,成年人,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商丘市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美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暂时联系不上被告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丘市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程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