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11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晓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11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生于1962年10月28日,金川区桂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本区宝晶里。被执行人:彭某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3月24日,大专文化,金川区司法局职工,住本区广厦花园。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5日作出的(2017)甘0302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8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将被执行人彭某某的工资账户依法冻结,待本院分期扣划后,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弭善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