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81执恢34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胡沈滨申请赵静波、陈亚坤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沈滨,赵静波,陈亚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恢340号(2017)黑1281执恢34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胡沈滨,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安达市。被执行人:赵静波,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陈亚坤,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执行胡沈滨与赵静波、陈亚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静波、陈亚坤履行了部分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赵静波、陈亚坤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沈滨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胡沈滨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赵静波、陈亚坤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全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玉富 来源:百度搜索“”